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增强教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提高保障水平,发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增强学院和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根据上级工会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由院工会主办,教职工自愿参加,资金采取个人缴费与各方资助相结合,在教职工发生生、老、病、亡、伤、家庭受灾和亲属死亡等特殊困难时给予一定资金补偿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险组织,是对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
第三条 本保险遵循教职工参保自愿,退保自由;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年年投入,滚动发展;民主公开,群众监督;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9.1免费入口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五条 管委会由9人组成。
主 任:院工会主席
委 员:工会指导员、生活保障委员、财务委员、
女工委员、经审委主任、教职工代表3人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章程;
2、研究保险金的筹资额度和支付力度;
3、研究并决定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和方法;
4、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作出处理;
5、向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与咨询。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由工会指导员和财务委员组成。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管委会负责;
2、执行学院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章程;
3、负责审核申请及相关资料,做好保险金的收缴和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4、建立台帐,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5、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各支会成立以支会委员为主体的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小组。支会主席任组长,支会委员为组员,各工会小组长兼任保险员,共同配合管委会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要求
第八条 凡本院在册教职工(不含人事代理制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同时享有其权利。
第九条 教职工在兴办基金会或进入学院工作(以人事命令为准)之年时未参加,后又申请参加时,需要补齐以前未缴纳的保险费并缴纳50%的滞纳金后方可加入。
第十条 基金会会员中途要求退会者,已交保险费不予退还,已享受的补偿应如数退回。
第十一条 基金会会员退休、调出本校,退给个人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辞职、除名等其它原因中止劳动合同者,自院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会员资格自行中止,停止享受基金会待遇,已交保险费不退。基金会会员退休后,从次年起停止享受基金会待遇。
第四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会员退休时,除退给本人所交的全部保险外,一次性发给300元作为养老补充。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员患病或意外伤害(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住院治疗且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及以上(不含医保支付)的,凭个人支付凭证原件和出院总结,按个人负担的10%给予补偿,一年内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员患病或意外伤害(第二十一条仅限第3款规定的情形)住院(凭出院总结)5天至15天以内的,给予补偿100元;15天及以上的,给予补偿200元。
第十五条 基金会会员死亡,其家属凭殡葬证,领取一次性补偿费1000元。基金会会员因工死亡,其家属凭殡葬证,领取一次性补偿费2000元。
第十六条 基金会会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凭殡葬证(城市)或乡以上政府证明(农村),给予一次性500元补偿。
第十七条 基金会会员生育时,凭医院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给予500元补偿。
第十八条 基金会女会员子宫、卵巢摘除,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患子宫癌、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
第十九条 凡享受特困定期补助待遇的基金会会员,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凭学校开具的杂费收据原件(不含集资、借读、择校的费用),每学期按9.1免费入口市规定的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基金会会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保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险不予补偿:
1、在医药商店购药者;
2、在大陆以外地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伤发生的住院费;
4、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第五章 补偿申请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会员出险,应填写“9.1免费入口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补偿申请表”,并附有关凭证,交工会小组、支会(即保险员、保险工作组长)签署意见后,报院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出险会员的申请表和有关凭证材料,按本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审批,对出险情况不明或程度不清者,应派出调查小组核实。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财务按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的补偿金额支付补偿金。补偿申请表连同有关凭证材料存院工会财务。
第六章 基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20元,统一由财务在元月份工资中扣缴。没有工资的会员,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会员在三月份前向工会财务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按个人自动退会办理。院工会每年从困难补助费中按会员人均50元拨款充入保险基金;学院行政每年按会员人均30元拨款资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基金在院工会银行帐户存储。在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部分可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不得从事其他投资,确保保险金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由院工会财务列专项收支、保管,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每年度公布一次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并向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9.1免费入口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自觉接受上级工会的检查、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基金会管委会负责解释。
(编辑:院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