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是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一个重点,是党建工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政策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事迹,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奋斗目标的认同感,增强党组织对广大青年学生的吸引力,启发和帮助学生主动、自愿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本单位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比例和发展的学生党员比例,是对党总支、党支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重视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启动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入党申请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严格考察,方能被提名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在中学期间就递交入党申请书或被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条件成熟的要及时发展。
第四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对每位递交入党申请的学生,在一周内要指派党员(含预备党员)找其谈话,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要对申请人予以积极的鼓励和引导,同时使申请人明确学生党员入党所应具备的条件,使申请人有一个明确的努力方面。如果短期内申请人数较多,一对一谈话存在困难,可以安排集体谈话,但一次安排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对入党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严格考察,经各级团组织推优、党小组推荐,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五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要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育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进一步确立正确的入党思想,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着重考察:
1、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从学习和生活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八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的三月、十月底将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学生距毕业前两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发展。
2、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各级团组织推荐。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初步人选。
1、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初步人选。
2、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入党联系人意见外,还应征求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基本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外调。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提交党总支审查研究,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严把党员队伍的入口关,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拟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公示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预审通过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公示方式和范围: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党组织设立公示栏公示。公示期间,党总支、党支部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并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
第十五条 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总支汇报,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2、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选定,也可由组织指定)。
3、入党介绍人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所规定的职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
4、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包括共青团推荐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3、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个人经历等情况。
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学生入党问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支部大会可允许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1、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党总支。
2、党总支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3、总支委员会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并将审议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报党委审批。
4、各党总支负责与新发展党员谈话,提出要求,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5、将新发展党员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1、党总支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等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
2、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个别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每半年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二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党总支说明原因。具备正式党员基本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上报党总支审查和院党委批准。
3、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改正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时提出的缺点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5、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报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7、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等及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学期自查一次,年底将全年自查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分别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和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花名册和有关档案,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