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总支部(直属支部)的建设,改进党总支部(直属支部)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支部(直属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负责本总支部(直属支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
第四条 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总支部(直属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要由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集体决定。党总支在本单位起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本单位行政工作完成。
第五条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批准,学院的系(院、部)及有关单位成立总支部或者直属支部。
第六条 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批准。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除书记外,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党总支部所在单位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总支部(直属支部)书记由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批准。
第八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院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九条 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参与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总支部书记代表总支部委员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总支部书记商定。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职称职级评定的推荐;人事安排的意见;奖惩方案的制定;德育工作的重要措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根据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每学期制定详细的党员教育实施计划,教育和引导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抓好党员组织生活,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2、指导、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党总支部(直属支部)要定期分析、研究所属党支部和党员的情况,根据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
4、做好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及吸收新党员的工作,督促所属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5、严格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抓好评定工作,抓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甚至处分;切实加强对流动党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6、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非党员领导干部列席),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须请分管院领导参加,会议记录于会后一周上交党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在党委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由总支部(直属支部)书记在听取群众和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1、加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德育放在首位。紧紧依靠本单位党、政、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2、结合业务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鼓励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又红又专,德、智、体全面发展。
3、关心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和正当要求,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4、做好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十二条 协助院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1、与行政领导班子一起搞好本单位教研室一级负责人的任免。其任免程序是: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按照干部的“四化”方针,协助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定期和他们一起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四条 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总支部(直属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院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安排,召开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 支持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委员之间、党政之间的关系。
2、负责传达院党委的决定和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决议,提出贯彻、落实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及所属党支部书记工作的指导、督促与检查。落实“叁会一课”制度,定期主持召开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议,集中分析党员和教职工、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所属党支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4、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会同行政负责人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做好教职工、学生中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
5、协助抓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及管理工作。
6、负责抓好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及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贯彻落实学院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主持召开半年一次的党员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实事求是地向院党委全面汇报。
7、协同行政领导抓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就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
1、掌握总支部(直属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所属党支部、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所属党支部、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事迹向总支部(直属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3、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方针,掌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评选优秀党员、做好党员鉴定、编造党员名册、进行党员统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并定期向党员公布等。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根据形势需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组织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定本单位政治理论教育计划。经同意后并组织实施。
3、培养和发现典型,运用典型事例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1、维护党规党法,抓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法的自觉性。
2、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党员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党纪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4、认真调查党员违反《党章》、违反党纪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分会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的助手作用和突击作用。
2、指导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做“四有”的社会主义青年。
3、经常深入到团员和青年中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影响大、反映面宽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在本院各总支部(直属支部)中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