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党政领导干部指处、科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能不断学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成绩显着。
(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管理能力、学习能力、研究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纪观念、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勤政廉洁,真心为师生服务。
(五)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公平公正,团结同志。
(六)真心拥护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能识别人才、爱惜人才、尊重人才、保护人才。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七年以上工龄和叁年以上科级岗位任职经历。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叁年以上工龄。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叁)提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随着学院的发展,将逐步提高对干部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专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年轻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九条 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知识化、年轻化力度,不断优化结构,使中层干部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男年龄58岁,女年龄53岁,一般不再担任中层干部。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途径。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党委会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委和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委托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委员中充分酝酿。党政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聘任)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聘任)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纪委负责人、组织部长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聘任)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聘任)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聘任)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聘任)理由等情况;
(叁)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用(聘任)制,并按规定的程序任用(聘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任用(聘任)的干部,由党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指明其优缺点,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党群系统干部任免以院党委名义发文,行政、业务干部聘任和解聘以院长名义发文。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用(聘任)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对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和轮岗制,每届任期三年。凡在同一任职岗位担任同一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满两届的,原则上必须轮岗。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叁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叁十六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报党委会审批。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叁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出辞职:
第叁十七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叁十八条 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叁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降职使用:
(一)在年度考核中,凡有一年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者;
(二)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五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认为不胜任者;
(叁)决策水平低,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叁)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
第四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三条 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