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的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发展,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叁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员,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贯彻中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精神,定期分析研究党组织、党员的状况,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及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管理体系;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
(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各级干部的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九)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会是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必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包括:
(一)落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方案;
第七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院党政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议题和方案,经党委书记、院长酝酿协商后,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和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某一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党委决策作出后,根据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每项决策的执行作出明确分工。重大行政工作由院长组织实施,院长对党委负责;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行政工作对院长负责,在党内同时对党委负责,以利于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党委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对党委作出的决定,每个党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需及时讨论也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会委员为中心学习组成员。中心组成员每个月集中学习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天。
第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问题及敏感事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委委员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前由纪委、党办及组织部负责收集干部、教职工对领导班子及党委委员的意见,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反馈给党委委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报告上级党组织,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及记录报送给上级党组织。党委委员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在什么时间、用什么形式公布,应按会议的决定进行;凡属秘密事项和暂缓公开的事项,在未经党委会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扩散;党委委员传阅的“三密”文件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委要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委委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