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我院基建工程项目、零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强化基建项目管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和工程竣工结算质量,使基建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院内利用各种资金新建、续建在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立项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年度基建计划,须抄送监察与审计处备案。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议标、中验、竣工验收、工程财务结算等活动,监察与审计处应派员参加,以便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统一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填报《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送监察与审计处核实备案,由监审处根据规定统一上报。
一、基建项目(含改建和扩建)竣工验收结束后半年内,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向监察与审计处提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并做好送审资料的有关准备工作。为防止重复计算工作量,不得拆项送审。
二、基建项目送审前,结算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初审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章。
叁、监察与审计处负责院内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组织工作,在内审力量不足时,可报分管院长同意,由监察与审计处负责对外办理委托审计手续;在委托外审的竣工结算审计中,监察与审计处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工作。
四、凡规定报审的项目,未经审计,财务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五、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在送审时,需向监察与审计处提供如下资料并对送审资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工程招投标、议标文件、工程承、分包合同和设备、材料订货合同、甲方特种材料认质认价单;
5、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工程记录、点工签证记录等)及工程形象进度签证;
10、与工程技术质量有关的监理资料和有关部门地方性文件、法规、材料调差文件等;
六、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前,基建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该项工程款的70%。
七、院内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的支付,根据权限上报组织审计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审计,单项工程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
2、经审计,核减率达10%(含10%)—14%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甲方承担20%。
3、经审计,核减率达5%(含5%—9%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由甲方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交;甲方承担80%。
4、经审计,核减率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加强对零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集团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项目预算计划需报送监察与审计处备案。5000元以上的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实行院内统一招标、议标的方式选择工程队。院内评标小组必须对承接我院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的工程队伍进行相应的资质证书的确认,无资质或借用其它工程队资质的队伍一律不得进入我院进行施工。
第五条 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集团与评标小组确定的工程队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必须报送监察与审计处进行审签。开工前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及时填写《开工通知单》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施工方式、施工地点、施工简图等资料报送监察与审计处,以便监察与审计处对正在施工的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进行工程量的抽测,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集团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须通知监察与审计处派员参加,以利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一、根据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对1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监察与审计处审签后办理财务结算。对1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必审制度。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集团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进行初审后,报审计处和送委托会计单位进行终审,送审资料的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叁条第5款办理。凡属必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无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二、所有结算项目送监察与审计处审签、审计前,结算应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集团审核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审核签章。
叁、监察与审计处负责院内零星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组织工作;如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结算,监察与审计处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委托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审计。
第七条 项目送审单位报送资料不全,监察与审计处不得实施审计。基建项目(含改建和扩建)、零星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过程中,监察与审计处不得接收项目送审单位补办的签证等资料。对超预算的工程结算,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必须在报送审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追加预算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