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教代会成立提案审查、民主评议干部、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法律监督和青年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其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如下:一、组成办法 1、专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4人。 2、专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院工会分管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吸收部分非职工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3、专委会成员由院工会提名,经院教代会讨论通过,任职期同教代会届期相同。二、职责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接受院工会的指导。(一)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提案的征集、审理立案工作,向教代会报告。 2、负责将提案转交院行政处理,协助做好有关提案处理中的协调工作。 3、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提案的处理落实;对提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处理工作水平。 4、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的有关议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教代会评议领导干部的组织工作,及时提出评议办法和方案,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各项工作。 2、汇总评议情况,做好情况反馈、资料整理工作。负责向教代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不断促进教代会评议干部与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的结合。 3、及时对评议干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评议办法,提高评议质量,促进评议干部工作科学化。 4、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的有关议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教学科研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2、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学院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参与学院教育教学及各项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的有关议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四)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教职工代表对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等情况的检查,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教职工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情况。 3、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案、办法的制订,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的有关议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五)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依法对学院执行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2、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的有关议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六)青年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青年教工参加学院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调动广大青年教工参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反映青年教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教工的合法权益。 2、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关注并督促涉及青年教工权益事项的落实。 3、对青年教职工代表进行学院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 4、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的有关议案;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三、工作制度 1、各专委会每年初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学习有关文件,总结研究工作,制订工作规划,向全体教职工代表通报。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研活动,分析解决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向院工会和院行政及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情况。 4、每年向教代会书面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四、有关部门的责任 1、院行政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委会的工作,向专委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制订有关政策时请专委会参加,听取专委会意见,为专委会活动创造条件。 2、院工会要加强对专委会工作的指导和活动的组织与协调,支持专委会在日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 (编辑:Al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