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全体工会会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一章 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第一条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第二条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完成好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任务。第三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第四条 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的基本任务第五条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学院工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七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第八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改革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十条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第十一条 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第十二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做好新会员的发展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第三章 工会干部的职责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第十五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在“三育人”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第十六条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第十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第十八条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第四章 工会经费开支的范围第二十条 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对会员进行慰问和给予困难补助。第二十一条 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的开支。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职能,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必要的费用。第二十三条 为职工服务的教育、文化、体育、生活等相关费用以及必要的补助。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对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二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学院、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六章 工会的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席1人,必要时可选副主席1~2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1人。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一般为四年。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以系、处为单位的支会委员会。支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3~5人,其中主席1人,必要时可选副主席l人。支会委员会在院工会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条 支会主席可选举系、处副职担任,同时可选为院工会委员。第三十一条 支会委员会设立以系、处为单位或者几个行政单位组合的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长民主选举产生。 (编辑:Allan )